(2017)黑108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以下简称海林邮政银行)与被告关宇、安昌海、金民玉、冯宗滨、张丽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关宇,安昌海,金民玉,冯宗滨,张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83民初4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负责人:马利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娟,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伟,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宇,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被告:安昌海,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朝鲜族。被告:金民玉,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朝鲜族。被告:冯宗滨,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丽,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以下简称海林邮政银行)与被告关宇、安昌海、金民玉、冯宗滨、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林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宇、安昌海、金民玉、冯宗滨、张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林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关宇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829.46元,合计107829.46元;2.安昌海、金民玉、冯宗滨、张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关宇和胡德福、安昌海和金民玉、冯宗滨和张丽分别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6日,关宇、安昌海、冯宗滨分别向海林邮政银行借款10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合计350000元,关宇、胡德福、安昌海、金民玉、冯宗滨、张丽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关宇偿还借款利息0.49元,安昌海、冯宗滨已将借款本息偿还完毕。关宇、安昌海、金民玉、冯宗滨、张丽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证如下:海林邮政银行提供的身份证、《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申请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放款单、借据、交易明细、收到贷款确认单、利息清单,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相互印证,本院应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关宇和胡德福、安昌海和金民玉、冯宗滨和张丽分别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2日,关宇、胡德福、安昌海、金民玉、冯宗滨、张丽与海林邮政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关宇、安昌海、冯宗滨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从2016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海林邮政银行可以根据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不超过150000元内发放贷款,关宇、安昌海、冯宗滨互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胡德福、金民玉、张丽均以各自配偶的身份作为联保小组成员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同年4月6日,关宇和胡德福、安昌海和金民玉、冯宗滨和张丽分别与海林邮政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各借款100000元、100000元、150000元,合计350000元,约定年利率7.8%,逾期年利率10.14%,还款方式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6年4月6日至2017年4月6日),借款用途承包土地、购买农资费用。借款后,关宇偿还借款利息0.49元,安昌海、冯宗滨已将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截至2017年4月7日,关宇尚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829.46元,合计107829.46元。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关宇和胡德福、安昌海和金民玉、冯宗滨和张丽分别与海林邮政银行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海林邮政银行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关宇、安昌海、冯宗滨发放借款的义务,关宇和胡德福借款用于家庭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应当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息、违约等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本案,关宇、安昌海、金民玉、冯宗滨、张丽与海林邮政银行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关宇、安昌海、冯宗滨互为连带责任保证人,金民玉、张丽分别以各自配偶的身份提供保证担保,应当依约定承担联保小组内任一借款人借款及利息的偿还责任,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所述,海林邮政银行要求关宇偿还借款本息107829.46元,安昌海、金民玉、冯宗滨、张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宇、安昌海、金民玉、冯宗滨、张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关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市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829.46元(计算至2017年4月7日),合计107829.46元,并依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安昌海、金民玉、冯宗滨、张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安昌海、金民玉、冯宗滨、张丽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6.59元,减半收取计1228.30元,由关宇、安昌海、金民玉、冯宗滨、张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远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家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