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明应德与王荣耀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明应德,王荣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财保16号申请人:明应德,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申请人:王荣耀,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人明应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荣耀在孝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安陆办事处名下的住房公积金66308.68元予以冻结(个人公积金帐号:60×××47)。申请人明应德以其所有的车牌为鄂K×××××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明应德向本院申请���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荣耀在孝感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安陆办事处名下的住房公积金66308.68元(个人公积金帐号:60×××47)。二、扣押申请人明应德所有的车牌为鄂K×××××东风雪铁龙小型轿车。三、本次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在扣押期间,被扣押的动产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过户、赠予等。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明应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