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丁友军与孟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友军,孟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718号原告:丁友军,男,1944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国、马兵兵(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威,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商丘市睢阳区。负责人:陈德敏,职务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商丘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友军诉被告孟威、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后,原告仍不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