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辖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胡明与李珍、徐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明,李珍,徐春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明,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珍,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一审被���:徐春萍,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上诉人胡明因与被上诉人李珍、一审被告徐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9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胡明上诉称:一审认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借款合同纠纷下一级子案由,无疑属于借款合同。该理由无任何民事诉讼法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据此引用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请求是无道理的。且在“本院经审查认为”一节中,将本案与其他案子混淆,将本案原告称为“李想”。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借款本息的归还,李珍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一审裁定书中出现笔误,将原告李珍错写为“李想”,该笔误已由(2017)皖1226民初984号之一民事裁定进行补正,且该裁定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吕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