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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冯菲菲与魏本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菲菲,魏本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冯菲菲,,女,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本法,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菲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本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魏本法应付执行款15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冯菲菲申请撤回该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1执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可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