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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94陈永刚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永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294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永刚,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小学文化,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常熟市。上诉人陈永刚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永刚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苏0581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永刚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永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永刚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永刚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永刚撤回上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刑初2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川审 判 员  王美新代理审判员  丁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