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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4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宁波恒升电气有限公司、肖方针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恒升电气有限公司,肖方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4555号被执行人:宁波恒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方针,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宁波恒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方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方针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恒升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方针支付执行款66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803.5元、执行费90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方针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肖方针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宁波恒升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66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803.5元、执行费902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肖方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恒升电气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45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赖 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