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孟兵超;汤伟兴贩卖毒品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兵超,汤伟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终9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兵超,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伟兴,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周继军,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赫山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兵超、汤伟兴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湘0903刑初3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孟兵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汤伟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佥一万元。被告人孟兵超、汤伟兴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7)湘0903刑初3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杨亚审判员 叶 青审判员 徐先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