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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5刑初1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吸毒,于2016年6月27日被行政拘留15日,并被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武县看守所。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临武县沿江公路局二院,发现谷某停放在楼下的红色豪爵铃木天龙星牌女式摩托车未上大锁,见四周无人,遂从身上拿出套筒及自制一字起将该摩托车的电源撬开,并发动摩托车往嘉禾方向逃窜,行驶至临武县楚江乡马路边一摩托车修理店时被侦查人员抓获。经鉴定,谷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342元。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谷某的陈述,证人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报警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吸毒成瘾鉴定意见书》《谷某被盗摩托车的行驶证及发票》,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3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陈名波人民陪审员  何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