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程立标、程鸿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2009号程立标、程鸿静:李之府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皖0103民初6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程立标、被告程鸿静赔偿申请人李之府64133.1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860元、执行费890元,由各被执行人负担。本院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账户名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账号:22×××35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