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孝国与兴隆县大杖子村村民委员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国,兴隆县大杖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王孝国。被执行人:兴隆县大杖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王孝国与被执行人大杖子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冀0822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冀0822民初13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