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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薛凤英与遂宁市渝澳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凤英,遂宁市渝澳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薛凤英,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3月6日,住简阳市。被执行人:遂宁市渝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蓬溪县上游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富,该公司负责人。薛凤英申请执行遂宁市渝澳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