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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李绍兴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李绍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4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43号。负责人:汪武,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绍兴,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绍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9,462.3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791.94元、案件受理费1,88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林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