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执2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2558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董素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董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2558号申请人: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翔宇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曲德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素芹,女,汉族,1972年10月24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董素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苏080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董素芹需还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96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连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现合议庭合议,于2017年5月15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当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友成审判员 :张细平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 周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