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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保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孙志勇与刘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勇,刘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52号之一申请人:孙志勇,男,1968年7月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磨市镇。被申请人:刘玉红,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磨市镇。申请人孙志勇与被申请人刘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志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玉红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志勇的申请复核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玉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训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