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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8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海顺与被执行人王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8执3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顺,男。被执行人:王建华,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海顺与被执行人王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本院(2016)湘1128民初54号民事判决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湘1128民初54号民事判决王建华的给付事项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