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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俊武与被田军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武,田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武,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田军锋,男,1970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武与被执行人田军锋买卖合同纠纷(2016)陕0523民初2253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案件标的为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俊武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3执10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光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