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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应岭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岭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07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岭梅,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义乌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岭梅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岭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2日凌晨5时许,在义乌市福田街道祥意宾馆507房间,被告人应岭梅趁与其同居的被害人娄某1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放在上衣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5500元。现被盗现金1300元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娄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应岭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娄某1的陈述,证人楼某的证言,扣押、发还清单,租赁合同,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应岭梅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岭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应岭梅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应岭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季青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