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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瑞山申请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山,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806号申请执行人陈瑞山,户籍地隆化县。被执行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陈瑞山申请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24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承德同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50000元,于2017年5月4日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48248元,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24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