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8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松诉被告曾毅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曾毅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362号原告:王松,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曾毅林,男,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225982009。法定代表人:谢前湘,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王松诉被告曾毅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松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松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581元,减半收取计790.5元,由王松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