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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海红与冯宝成、潘仙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红,冯宝成,潘仙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211号原告罗海红,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冯宝成,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潘仙梅,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海红诉被告冯宝成、潘仙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海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64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63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相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