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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1745号原告: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91997380R。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关上关兴路173号银海花园北区物业管理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范晓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王正达,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叶娜,女,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原告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计994元,由原告昆明银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云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