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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朱吉贵与赵执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吉贵,赵执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509号原告:朱吉贵,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宁市人。被告:赵执贤,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朱吉贵与赵执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朱吉贵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吉贵以赵执贤下落不明,文书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吉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吉贵负担。审判员 藏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燕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