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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杭州朴树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杭州朴树服饰有限公司,桂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8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中厢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雪平。被执行人杭州朴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干区采荷芙蓉社区停车综合楼3楼,组织机构代码:74349586-8。法定代表人金良。被执行人桂竞芳,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执行浙江美机缝纫机有限公司与杭州朴树服饰有限公司、桂竞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桂竞芳有股权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桂竞芳在杭州汇发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出资额:440万元;股权占比:80%],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安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