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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波与罗瑞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罗瑞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396号原告:李波,男,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被告:罗瑞其,男,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诉被告罗瑞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波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波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李波负担。审 判 员  金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常潞娜书 记 员  李丽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