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波与罗瑞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波,罗瑞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396号原告:李波,男,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人,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被告:罗瑞其,男,汉族,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波诉被告罗瑞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波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波以双方已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李波负担。审 判 员 金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常潞娜书 记 员 李丽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