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美青、王月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美青,王月媚,李汉胜,广州市科鸿跃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财保7号申请人:王美青,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超,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月媚,女,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藤县,现住广州市南沙区(厂房)B401。被申请人:李汉胜,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藤县,现住广州市南沙区(厂房)B401。被申请人:广州市科鸿跃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沙角村沙兴路2号(厂房)B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63968971G。法定代表人:李汉佳。申请人王美青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04628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号为299749904132017001165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月媚、李汉胜、广州市科鸿跃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628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之财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何卫东审 判 员 胡励华代理审判员 温燕珊二○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