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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刘和莲、包旭辉、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和莲,包旭辉,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被执行人刘和莲被执行人包旭辉被执行人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00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9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刘和莲、包旭辉、四川阳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和莲位于青羊区培华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