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石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1刑初30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1995年7月2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8年7月2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石某,男,生于山东省胶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2017年1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胶检公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石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石某来到胶州市张应集市,盗窃张某的金鹿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300元。2、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石某来到胶州市张应集市,盗窃刘某的澳柯特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人民币3990元。3、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石某来到胶州市里岔镇大朱戈集市,盗窃刘某1的钱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070元。4、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石某来到胶州市张应集市,盗窃徐某的瑞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人民币3040元。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石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石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石某来到胶州市张应集市,盗窃张某的金鹿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300元。2、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石某来到胶州市张应集市,盗窃刘某的澳柯特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人民币3990元。3、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石某来到胶州市里岔镇大朱戈集市,盗窃刘某1的钱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070元。4、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石某来到胶州市张应集市,盗窃徐某的瑞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的价值为人民币304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石某盗窃刘某1、徐某的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受害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石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王某、石某多次盗窃,均可从重处罚;王某、石某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王某、石某盗窃的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受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玉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