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大林、江西华强竹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大林,江西华强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92号申请人:胡大林,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申请人:江西华强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奉新县冯田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412886-1。法定代表人:徐士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胡大林与被申请人江西华强竹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大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华强竹业有限公司在靖安县人民法院的拍卖资产款14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胡大林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奉新县冯川镇龙山大道X、X号(龙山·紫云苑)X#、第X层、X号,X#、第X层、X号的一间商铺【房产证号:奉房权证奉新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奉国用(XX)第XX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大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7年5月16出(2017)赣0921民初503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江西华强竹业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强竹业有限公司在靖安县人民法院的拍卖资产款人民币1400000元;二、查封胡大林所有的坐落于奉新县冯川镇龙山大道X、X号(龙山?紫云苑)X#、第X层、X号,X#、第X层、X号的一间商铺【房产证号:奉房权证奉新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奉国用(XXXX)第XXXXX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因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