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执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维艳与李路安、韩俊新为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艳,李路安,韩俊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239-2号申请执行人:张维艳。被执行人:李路安。被执行人:韩俊新。申请执行人张维艳与被执行人李路安、韩俊新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2016)冀11民终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经我院执行,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1126执239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师蓓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