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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维艳与李路安、韩俊新为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艳,李路安,韩俊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239-2号申请执行人:张维艳。被执行人:李路安。被执行人:韩俊新。申请执行人张维艳与被执行人李路安、韩俊新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2016)冀11民终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经我院执行,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1126执239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师蓓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