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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涌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太原市涌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1667号原告: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韩庄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286066117。法定代表人:成振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传宾,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系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太原市涌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兴路*号*幢*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1920995D。法定代表人:赵夏雄,总经理。原告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涌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82.00元,减半收取391.00元,财产保全费430.00元,合计821.00元,由原告淄博元绪冶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振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