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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钱会芹、陈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会芹,陈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会芹,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羁押于安徽省未教所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惠侠,女,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钱会芹的姐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娟,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诉人钱会芹因与被上诉人陈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会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陈国娟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民间借贷不属实,钱都是打到北京中祥公司账户上,陈国娟和钱会芹都是中祥公司会员,陈国娟在中祥公司的用户名为cgj6080,并有公司给每个会员邮寄的股权证,从2015年5月8日-6月5日陈国娟已拿到2700元的分红;二、中祥公司被认为传销,为此,钱会芹也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钱会芹与陈国娟一样都是受害者,钱会芹开庭没有提供证据系因没有律师以及被羁押无法取证,但已向法院提出凤台办案单位的网络图上有陈国娟的名字,一审法院并未去调取;三、在2016年10月法院工作人员和陈国娟提审钱会芹时,陈国娟也承认得到2700元的分红,但却在开庭时否认此事。陈国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钱会芹返还现金3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国娟经钱惠侠介绍认识钱会芹,通过钱会芹帮助理财。2015年5月8日,陈国娟通过交通银行账户给钱会芹账户转款30000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陈国娟通过银行给钱会芹转款30000元,有陈国娟提供的交通银行转账回单及短信记录证实。钱会芹辩称不是民间借贷,陈国娟所述不属实,钱是投资理财在中强公司,其是介绍人,没打借条,陈国娟名字在中强公司网站上。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且该款是陈国娟通过银行转入其账户的,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信。因而,钱会芹理应偿还陈国娟欠款30000元。综上所述,对陈国娟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钱会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国娟欠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钱会芹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调取了钱会芹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及该案公安卷中的常德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分析报告。陈国娟对上述材料真实性无异议,对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本院审理查明:钱会芹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事实:钱会芹于2015年1月份加入中祥和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并发展下线人员张春燕,张春燕发展了孙超,孙超层层发展了潘会荣、胡焕林、李艳,各人再按照传销模式倍增发展其他会员。钱会芹并于同年3月11日在淮南注册成立淮南鹏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取得中祥和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代理商的资格,负责淮南市、凤台县的传销活动。上诉人钱会芹伙同原审被告人张春燕、孙超、潘会荣、胡焕林、李艳以销售汝瓷、金丝楠木手串等产品为名,通过中祥和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网站、招商会、微信群等形式大肆宣传公司的奖金制度和“美好前景”,诱使会员不断发展下线拓展会员市场,骗取钱财。截至2015年6月3日案发时,钱会芹发展传销活动人员的层级为十级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1071万元。…关于钱会芹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传销资金数额的认定问题,经查:钱会芹等六人在淮南地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此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会费均属于传销资金。本案中,各被告人的下线成为会员后,缴纳的会员费由钱会芹通过网络上报给中祥和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各被告人的传销业绩,再根据中祥和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制定的奖金制度分别奖励给各被告人,会员费应当计入传销金额中;钱会芹人下线十级以后的会员费仍然能够获取平衡奖、年终奖励等非法收入,且具有在其下线人员另行注册会员后,进一步管理控制下线、获取利益的情形,故原判根据以上奖励制度确认钱会芹涉及的传销资金为1071万元,认定正确。该案公安卷中的常德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分析报告会员系图谱、会员花名册显示,钱会芹发展下线的传销网络图中钱会芹为四星会员(缴纳10万元会费),账号为qhq8294,陈国娟为其发展的二星会员(缴纳3万元会费),账号为cgj6080。钱会芹在其刑事案件案发前已向陈国娟返还了2700元。本院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陈国娟诉状称,陈国娟向钱会芹转款30000元的目的是希望钱会芹帮助其理财,所以本案不能作为民间借贷案件处理。根据钱会芹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查明的事实,陈国娟系钱会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的下线会员,其向钱会芹缴纳的30000元也已经作为钱会芹传销资金数额一部分并依此对钱会芹进行定罪量刑,因此,本案陈国娟主张的款项系钱会芹犯罪案件的赃款,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陈国娟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陈国娟;上诉人钱会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晨审 判 员  卞九龙代理审判员  王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继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