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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昂正梁与巢湖市永华玻璃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冻结存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昂正梁,巢湖市永华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760号申请执行人:昂正梁。被执行人:巢湖市永华玻璃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特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巢湖市永华玻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志刚审判员  倪 涛审判员  付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