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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罗某故意伤害罪2017刑初69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69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金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在番禺区大石街猛涌村湘粤粮油市场燕塘牛奶店门口处,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罗某用脚将被害人刘某甲踢倒在地致其两颗门牙折断(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家属已与被害人刘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乙的报案陈述,证人梁某乙、刘某丙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番公(司)鉴(伤)字[2017]000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监控视频及截图,作案现场及被害人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罗某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罗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静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