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顾彩霞、李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顾彩霞,李洪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9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机构代码证:92534487-6。地址:临泽县县府街439号。负责人:张立斌,该支行行长,电话139XX****XX。委托代理人:范宏伟,该支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电话189XX****XX。被告:顾彩霞。被告:李洪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告顾彩霞、李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