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艳丽与刘静、王文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丽,刘静,王文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2083号原告王艳丽,女,汉族,1983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被告刘静,女,汉族,1983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王文菲,男,汉族,1983年4月19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丽诉被告刘静、王文菲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丽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丽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唯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人民陪审员 孙雪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关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