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钟国强、刘秀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强,刘秀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3刑初21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国强,男,1957年10月20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鹿寨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被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秀云,女,1967年8月24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鹿寨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12月22日被拘传,次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被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国强、刘秀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国强、刘秀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国强自2016年9月份开始至2016年12月20日,趁在鹿寨镇建中市场成衣行值守夜班工作时间接收秦某、陈某、莫某、吴某等人赌“六合彩”的投注单共40多期,并把投注单报给上家被告人刘秀云。刘秀云付2%到10%的“水钱”给钟国强。2016年12月20日,公安民警将正在接赌“六合彩”投注单的钟国强抓获。同年12月22日,刘秀云被拘传到案。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钟国强、刘秀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利用“六合彩”开设赌场的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钟国强、刘秀云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三千元,已存于鹿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即扣押的二被告人用于接收“六合彩”赌单的手机二台,书证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六合彩”赌单底单两张、赌资277元、账本34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秦某、陈某、莫某、吴某的证言,被告人钟国强、刘秀云的供述,辩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国强、刘秀云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接受他人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鹿寨县司法局调查评估,钟国强、刘秀云具备监管条件,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国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秀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一部为“乐视”牌;另一部为“金立”牌),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暂扣押于鹿寨县人民检察院的赌资人民币277元,依法没收,由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陈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静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