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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海保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39号曾海保:你因运输毒品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普中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以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再审作出公正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且你运输毒品数量大,应予严惩,原判鉴于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已对你从轻处罚。你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