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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肖相与陈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相,陈德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487号原告:肖相,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乾勇,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容,女,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肖相诉被告陈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相于2017年5月15日以将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肖相负担。审判员  罗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