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肖相与陈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相,陈德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487号原告:肖相,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乾勇,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容,女,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肖相诉被告陈德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相于2017年5月15日以将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肖相负担。审判员 罗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