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振、林笑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林笑笑,林蒙蒙,吕爱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628号申请执行人:陈振男,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林笑笑,女,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林蒙蒙,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吕爱珠,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陈振男与被执行人林笑笑、林蒙蒙、吕爱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林笑笑、林蒙蒙、吕爱珠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陈振男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笑笑、林蒙蒙、吕爱珠支付执行款4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500元。2017年2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林笑笑、林蒙蒙、吕爱珠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5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林蒙蒙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但车辆去向不明,因该车辆未实际扣押,故无法对该车辆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6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干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