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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春平诉百丝特洗衣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平,吉林市百丝特洗衣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966号原告:黄春平,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吉林市百丝特洗衣店,经营场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长江街玉山路*号楼**号网点。经营者:刘秀华,女,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于景萍,女,汉族,吉林市百丝特洗衣店店长。原告黄春平与被告吉林市百丝特洗衣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黄春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春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春平负担。审判员  于萍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瑞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