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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6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宇仁霞与倪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宇仁霞,倪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6364号原告:宇仁霞,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倪蕾,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宇仁霞诉被告倪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宇仁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宇仁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孔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