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玉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12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玉强,男,1984年6月6日出生,云南省师宗县人,回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师宗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3日被罗平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玉强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聪荣、代理检察员杨诚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玉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5月,被告人马玉强在云南省师宗县通源大街接近324国道处能源小区内开设茶室,期间,被告人马玉强以营利为目的,邀约参赌人员,利用扑克牌、麻将等工具,采取玩百家乐、打麻将等方式聚众赌博。2016年6月7日23时许,马某2、宋某、谢某1等30余人在其开设的茶室内赌博,被罗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涉案赌资达40余万元。2、2013年12月,被告人马玉强在云南省师宗县金鑫花园小区内开设“玉和园”茶室,期间,被告人马玉强与潘某、张某1、张某2等人在该茶室内利用麻将“推贡”等方式进行赌博。马玉强被公安机关扣押违法所得20万元,潘某非法获利16万元,张某2非法获利12万元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玉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玉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处罚。被告人马玉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被告人马玉强在云南省师宗县通源大街接近324国道处能源小区内开设茶室,期间,被告人马玉强以营利为目的,邀约参赌人员,利用扑克牌、麻将等工具,采取玩百家乐、打麻将等方式聚众赌博。2016年6月7日23时许,马某2、宋某、谢某1等30余人在其开设的茶室内赌博,被罗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涉案赌资达40余万元。2、2013年12月,被告人马玉强在云南省师宗县金鑫花园小区内开设“玉和园”茶室,期间,被告人马玉强与潘某、张某1、张某2等人在该茶室内利用麻将“推贡”等方式进行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玉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潘某、张某1、张某2、何某、王某、黄某、张某3、阮某、张某4、谢某1、马某1、马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玉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马玉强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玉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扣押的其它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伟伦人民陪审员 谢金华人民陪审员 蒋本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