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咸阳秦都区某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秦都区某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咸阳某某型材有限公司,丁某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97号申请执行人咸阳秦都区某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咸阳某某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丁某宇,男,申请执行人咸阳秦都区某某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城民初字收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咸阳某某型材有限公司、丁某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案件执行标的为1300825元,原已执行172100元,本次恢复执行标的为从咸阳市邮政局协助执行回的款项86050元。现该恢复执行款项已执行回,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恢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强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