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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建康与被申请人金素梅、金东、马娥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康,金素梅,金东,马娥真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876号申请人:杨建康,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滑集镇徐老行政村大杨庄***号。被申请人:金素梅,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滑集镇史庄行政村大金庄。被申请人:金东,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滑集镇史庄行政村大金庄。被申请人:马娥真,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滑集镇史庄行政村大金庄。申请人杨建康与被申请人金素梅、金东、马娥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建康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素梅、金东、马娥真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建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素梅、金东、马娥真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