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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4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徐明观诉唐玲玲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明观,唐玲玲,任宝连,曹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498号上诉人(案外人):徐明观,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唐玲玲,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爱珍,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被执行人):任宝连,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被上诉人(被执行人):曹明华,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诉人徐明观因与被上诉人唐玲玲、任宝连、曹明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徐明观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明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国平代理审判员  吉顺祥审 判 员  宋 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