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黄瑞颖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瑞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591号罪犯黄瑞颖,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瑞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共同退赔人民币287443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5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30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瑞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瑞颖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1000元。其中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瑞颖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瑞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瑞颖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瑞颖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