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538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康忠、吴小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康忠,吴小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538号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东吴路288号香江花城88幢生活馆西南侧-1层。负责人:张丽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敏,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彬,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忠,男,住镇江市。被告:吴小杰,女,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被告康忠、吴小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红豆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