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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948号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92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迎宾街南、金鹏路西、十中北。法定代表人:段广荣,男,总经理。被告:董文,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达拉特旗信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白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