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王丽水、张建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王丽水,张建丽,王黎军,厦门经纬速传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722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乔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志,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丽水,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张建丽,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王黎军,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厦门经纬速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港中路1256号象屿物流配送中心9B-118。法定代表人:XX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1民终3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丽水、张建丽、王黎军、厦门经纬速传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779419.6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万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佩琪 搜索“”